“关”系民法典

最后编辑时间:2024-03-12 13:16:22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蒲普说】今年5月是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拱北海关普法办公室结合海关工作,以“小场景、微观点”展现“大法条”,推出《“关”系民法典》系列学习资料,不断推动海关执法与民法典实施相衔接。

  A某曾于2023年2月24日进境某口岸海关时,被B关员查验,经查验,A某携带入境的物品需缴纳税款。A某因此对B关员心生怨恨,认为通关旅客众多,自己被查验且缴税是因为B关员故意刁难。2023年2月26日A某再次进境时,在无申报通道上用手机拍摄了B关员在查验时的工作照片,并发布于网络上,对B关员进行诋毁辱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A某未经B关员的同意将B关员的肖像发布于网络,侵犯了B关员的肖像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A某对B关员进行诋毁辱骂的行为,还侵犯B关员的名誉权。

  因此,A某在网络上发布其拍摄的B关员查验时的工作照片并进行诋毁辱骂的行为,侵犯了B关员的肖像权及名誉权。

  (1)当侵权信息尚未被删除时,可以通过截图等方式固定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自己提供的截图可能因证明力不足而难以采信,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对信息内容加以保存。

  (2)如果侵权信息被删除,侵权账号被注销。这时候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读取侵权行为人的电脑、手机信息,或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运营商提供相关证据。

  固定好相关证据以后,受害者可以根据该网络平台的规则举报、投诉;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该网络平台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针对实施网络侵权的网络用户,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若网络侵权已经严重到可能构成犯罪的程度,则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欢迎全体关警员在文末留言中交流学习心得,后台将精选5条留言,送出拱北海关普法IP形象“蒲普”公仔。

(责任编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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